相关问答
1、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案件来源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案件被移交至检察院后的程序为: 1、检察院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 2、如决定起诉,则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受理。 3、人民法院...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四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1.检察院会在受理案件后进行讯问,审查案件材料,如果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退回公安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2.案子从派出所移交检察院,是指侦查终结,查明犯罪事实,证据充分,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1)交通事故涉嫌构成交通事故的,由公安部门首先进行调查。(2)公安部门在调查后向检察院申请逮捕嫌疑人。(3)检察院经调查核实后,有两种选择:1。认为嫌疑人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发出《不批准逮捕通知书》;2。认为嫌疑人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签发《逮捕证书》。(4)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部门从拘留所释放;检察院颁发逮捕证书的,公安部门逮捕嫌疑人,检察院应当选择一天向人民法院刑事法院提起公诉。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92人已浏览
1,781人已浏览
230人已浏览
2,49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