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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涉嫌构成交通事故的,由公安部门首先进行调查。(2)公安部门在调查后向检察院申请逮捕嫌疑人。(3)检察院经调查核实后,有两种选择...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8》有明确规定:第二百四十条II由于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在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无法查情的,对在案犯罪嫌疑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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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院会在受理案件后进行讯问,审查案件材料,如果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退回公安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2.案子从派出所移交检察院,是指侦查终结,查明犯罪事实,证据充分,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从派出所移交检察院,是指侦查结束,查明犯罪事实,证据充足,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机关调查结束的事件,必须明确犯罪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写起诉意见书,同案卷资料,证据一起转移到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的同时,将事件转移情况通知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案件到达检察院后3天内通知。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民检察院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通知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内通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通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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