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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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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鉴定,工伤赔偿标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一、医疗保险待遇(一)医疗费第29条第3款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二)伙食补助费第4款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2、要求:住院期间。(三)食宿交通费第4款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四)康复治疗费第6款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五)辅助器具费第30条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要求: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六)停工留薪第31条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七)生活护理费第31条 1、标准: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八)工伤复发的费用第36条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二、伤残保险待遇(一)伤残补助金 1、标准: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 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 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 18个月的本人工资2、要求:(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2)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二)伤残津贴 1、标准: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本人工资的85%;三级本人工资的80%;四级本人工资的75%。2、要求:(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三)伤残补助金 1、标准:五级 16个月的本人工资;14个月的本人工资。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四)伤残津贴 1、标准:五级本人工资的70%;六级本人工资的60%。2、要求:(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五)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五级、六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六)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七级 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 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 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 6个月的本人工资。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七)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5级伤残鉴定标准: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需要明显减轻工作;社会交往贫乏。 赔偿: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1、癫痛中度 2、四肢瘫肌力4级 3、单肢瘫肌力3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7、完全运动性失语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12、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 13、一侧前臂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5、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6、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7、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18、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0、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21、一侧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对脑神经麻痹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0.25 2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27、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8、一侧眼球摘除者 29、双耳听力损失≥81dB 30、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31、吞咽困难,仅能进半流食 32、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喉保护功能丧失致饮食呛咳、误吸 3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但2,伴软组织缺损>10cm2(注2为平方),但<20cm2(注2为平方) 34、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注2为平方) 35、舌缺损>1/3,但<2/3 36、一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 37、双肺叶切除术 38、肺叶切除术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9、隆凸切除成形术 40、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41、食管气管(或支气管)瘘 42、食管胸膜瘘 43、胃切除3/4 44、十二指肠憩室化 45、小肠切除2/3,包括回肠大部 46、直肠、肛门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7、肝切除1/2 48、胰切除2/3 49、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50、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1、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2、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3、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54、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55、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6、阴茎全缺损 57、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8、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9、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0、阴道闭锁 61、会阴部瘢痕孪缩伴有阴道或尿道或肛门狭窄 62、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3、肺功能中度损伤 64、中度低氧血症 65、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66、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67、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4×1010(注1010为10的10次方、/L)并有出血倾向 68、中毒性血液病,白细胞含量持续<3×109(注109为10的9次方、/L、<3000/mm3(注3为立方(或粒细胞含量<1.5×109(注109为10的9次方、/L、1500/mm3(注3为立方) 6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70、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50ml>177μmol/L(>2mg/dL、 71、放射性损伤致睾丸萎缩 72、慢性重度磷中毒 73、重度手臂振动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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