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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法院涉及中国公民的离婚判决,须由我国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裁定承认后才在我国生效。 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经...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须提交书面申请书,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姓名、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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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与中国没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于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当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中国当事人一方持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约束力的,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经审查,外国法院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准则或者我国社会利益的,裁定承认其约束力的,否则裁定驳回申请。决定一审终审,不得上诉。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立案材料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原件和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法院不予受理。申请书应注明以下事项: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地址;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和时间;传唤和应诉;申请理由和请求;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管辖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收到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涉外婚姻离婚判决书有档案。当事人可以查阅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书,需要持身份证到法院查阅。公众不能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判决书。
一、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中国公民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在国内使用,须经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判决裁定承认后,才能为当事人出具以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为准的婚姻状况公证。 二、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中国公民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在国外使用: (一)若居住国可根据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或其它证明材料,为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不需要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为准的婚姻状况公证,我使、领馆可不予干预,但不干预不等于承认。 (二)若当事人不能在居住国取得婚姻状况证明,需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以此判决为准的婚姻状况公证,应先向国内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判决的承认。该判决经裁定承认后,才能为当事人出具有关公证。 三、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申请时,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的真伪不能判定,要求当事人对该判决书的真实性进行证明的,当事人可向驻外使、领馆申请公正、认证。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可经过居住国公证机构公证、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认证,我使、领馆认证;亦或居住国外交部直接认证,我使、领馆认证。进行上述认证的目的是为判决书的真伪提供证明,不涉及对其内容的承认。 四、当事人不能亲自回国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可委托他人代理。驻外使、领馆可为此类委托书办理公证或认证。受理委托书公证应要求当事人亲自申请。 五、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的裁定承认,必须提供: (一)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二)若申请人是离婚判决的原告,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出具的被告已被合法传唤出庭或合法传唤出庭文件已送达被告的有关证明文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三)若判决书中未指明判决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驻外使、领馆应按照公证、认证程序为上述文件办理公证或认证。 六、第五条中所述的“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可经如下途径证明: (一)外国公证机构公证、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认证及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二)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三)国内公证机关公证; 七、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生效日期与我国法院裁定承认日期不同,离婚后未再婚公证应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生效日期为准。 八、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驻外使领馆可根据国内法院的离婚判决,为当事人出具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 九、有关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等方面判决承认执行的公证、认证,不适用本规定。 原规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按此规定办理。上述规定以外的情况,请逐案报请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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