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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婚姻离婚判决书如何提交

2021-10-29
对于与中国没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于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当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中国当事人一方持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约束力的,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经审查,外国法院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准则或者我国社会利益的,裁定承认其约束力的,否则裁定驳回申请。决定一审终审,不得上诉。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立案材料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原件和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法院不予受理。申请书应注明以下事项: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地址;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和时间;传唤和应诉;申请理由和请求;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管辖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收到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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