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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
确定养老金领取地的基本条件是根据本人在各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然后按照“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的原则来确定领取地。如参保地和户籍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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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流动就业的参加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根据以下规定确定待遇领取:(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负责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数达到10年的,在当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数不足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返回上一缴费年数不足10年的原保险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各保险地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集中在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近日,人社部印发《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详细回答了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去哪里领取养老保险、如何计算在多地的视同缴费年限、重复领取养老金者如何处理等问题。 根据4种不同情况,规定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1、养老保险在户籍地的当地领取 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2、在累计缴费满10年的地区领取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3、年限不够转上一缴满年限地领取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4、多地年限均不够资金归集户籍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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