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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应当满足下列条件: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2、《办法》实行之日(即2010年7月1日),年满45周岁的人员,按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办法》实行之日(即2010年7月1日)年满60周岁的,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其他退休待遇的城乡老年人,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确定养老金领取地的基本条件是根据本人在各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然后按照“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的原则来确定领取地。如参保地和户籍地一致,是在户籍地,也就是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如果不一致,就按照缴费满十年的地方来确定领取地,如果有多个缴费满十年的地方,就按最后一个满十年的地方来确定领取地;如果在所有地方缴费都不到十年,就把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关资金转回到户籍地,由户籍地支付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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