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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
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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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流动就业的参加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根据以下规定确定待遇领取:(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负责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数达到10年的,在当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数不足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返回上一缴费年数不足10年的原保险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各保险地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集中在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 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2)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 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 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加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 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2.按月领取: A.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B.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C.以上两项A+B之和为每月领取额。 3.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根据全省统一公布的方案实施年度调整
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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