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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直接见于法律规定的以物抵债多发生在执行程序中,最高人民法院以物抵债合同效力《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规...
以物抵债的最新规定是这样的: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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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一直是个颇具争议性的话题。“以房抵债”实质上是以物抵债的一种,只不过其中的“物”是以房屋这种不动产的形式出现。 根据江苏省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及以物抵债的讨论会议纪要(以下称“会议纪要”),“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债务人或经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财产折价归债权人所有,用以清偿债务的行为。根据上述定义推断,“以房抵债”则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债务人或经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房屋折价清偿债务,并据此将房屋产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行为。
无论拍卖、出售财产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纳税人都应当依法申报拍卖、出售财产的全部收入。《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有偿提供应税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房地产所有权的,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这里的有偿包括货币、商品或其他经济利益。因此,纳税人应正确理解经济利益的含义,不能简单地基于现金流入。
法院可以强制以物抵债。强制以物抵债一般是指,金钱债权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强制以物抵债具有很强的强制性,不管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只要申请人同意接受抵债物,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都可把被执行人的财产裁定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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