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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能申请拆迁行政裁决吗首先,申请拆迁行政裁决的前提条件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安置补偿问题没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即只有在双方...
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能申请拆迁行政裁决吗首先,申请拆迁行政裁决的前提条件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安置补偿问题没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即只有在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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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能申请拆迁行政裁决吗首先,申请拆迁行政裁决的前提条件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安置补偿问题没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即只有在双方没有达成书面的可供操作的拆迁补偿协议的条件下,才可以申请行政裁决。其中拆迁安置补偿问题包括搬迁期限、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这些问题若未能顺利达成协议的,作为当事人的拆迁人及被拆迁人均有权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其次,拆迁人、被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也可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这里的当事人当然包括被拆迁房屋承租人。
按照你所说的,应当是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的行为,才会有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自2011年1月21日以后,就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来进行,按照新的条例规定,在本条例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新条例规定是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被征收人对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只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被拆迁人包括承租房屋的使用人(承租人),房屋承租人作为被拆迁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4条第三款规定被拆迁人仅指房屋所有人而不再包括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已经成为房屋拆迁法律关系中区别于被拆迁人(房屋所有人)独立的当事人。依照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2条、第32条规定,房屋承租人作为被拆迁人是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必然主体;而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3条虽然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是第27条规定被拆迁人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者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这就给被拆迁人单独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领取应当属于承租人所有的补偿款项提供了机会。为简化拆迁法律关系、实现快速拆迁的目的,拆迁人往往在被拆迁人未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未与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就房屋拆迁补偿与搬迁补偿、停业损失等在承租人未参与的情况下或者根据承租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承租人也往往被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所蒙蔽。上述案例属于此种情形承租人是否必须参加三方协议的签订呢?在所举案例中,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就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所要求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即承租人不是参与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必须主体,《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已经包括房屋拆迁补偿款、搬迁补助款和停产停业损失。但是,某区人民法院驳回张某2006年4月27日起诉和2006年7月31日起诉的裁定均认为张某的起诉属于拆迁人未与被拆迁人、承租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情形,即认为承租人必须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是拆迁人与承租人签订协议,还是拆迁人与承租人、被拆迁人签订三方协议没有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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