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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成立消费者协会,应当经同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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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1条的规定,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商品和服务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协会七大功能。由国家法律授权消费者协会职能是前所未有的。“七项职能”是与消费者协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两项任务相联系的。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服务,我们可以将七个功能分为两个功能,即服务功能和监督功能。把“七项职能”做个细分,我们可以发现第一.三.四.五.六共五项职能属于“服务职能”;2、第二.七两项职能属于“监督职能。”从这个划分看,服务职能的比重显然大于监督职能的比重。这说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制定时,对消费者协会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服务方面要求更多更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以下公益责任:(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环境的消费方式(2)参与制定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标准(3)参与相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关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相关部门反映,提出咨询,提出建议(5)接受消费者的投诉,调查相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必须支持必要的经费等。消费者协会应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组织依法、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开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一、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在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受理消费者投诉中发现的问题,消费者协会应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有关事项,并建议有关行政部门予以尽快解决。二、向消费者提供消费者信息和咨询服务。为了帮助消费者正确购买和使用商品,各地消费者协会以刊物或设立咨询站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服务。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工商、技监、卫生、标准、计量、物价等行政部门在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检查时,消费者协会有义务参与。四、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这是消费者协会一项最重要的职责。六、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和批评。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消费者与经营者相对而言属于弱者,所以有必要得到社会组织、团体的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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