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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情况下的法律适用 根据最新出台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对于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新的规定。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居...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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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作出了新的规定:1。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住的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住的,适用共同国籍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经常居住或者国籍国结婚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2、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的法律。一方经常居住的法律或者国籍法律是有效的。3、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一方经常居住的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无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住地的,适用共同国籍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离婚机构所在地法律。四、法院地法律适用于诉讼离婚。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涉外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合用中国诉讼时效划定的条件是准据法为中国法,法院对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入行审理,首先应当明确该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准据法,只有在准据法为中国法的条件下,方能合用中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划定。 在中国法院入行诉讼确定准据法需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关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合用等划定来执行。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划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合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合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同时第一百四十四条划定,不动产的所有权,合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88条划定: 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合用我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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