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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
涉外收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登记:首先要和送养人签订收养协议,然后要到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到被收养人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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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收养法》第21条规定:“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对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我国法律要求:除应当符合中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的有关收养法。因收养人所在国法律的规定与中国法律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问题,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处理。涉外收养所适用的法律除了1992年4月1日实施、1998年11月4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外,还有民政部于1999年5月25日颁布实施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
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作出了新的规定:1。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住的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住的,适用共同国籍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经常居住或者国籍国结婚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2、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的法律。一方经常居住的法律或者国籍法律是有效的。3、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一方经常居住的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无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住地的,适用共同国籍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离婚机构所在地法律。四、法院地法律适用于诉讼离婚。
以下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三)对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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