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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必须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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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的补偿标准,目前还没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标准。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11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11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1年以下的为9个月;11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1年以下的为18个月;21年以上的为24个月。第四条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1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医疗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负伤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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