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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需要房主持安置协议,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缴纳契税,维修基金,土地出让金等。契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契税按1%交纳,个人非首次购买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和个人购买90-144平方米的普通住房契税按1.5交纳,非普通住房和购44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属于非普通住房契税按3%交纳,非住宅用房契税按3%交纳。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本省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四。其中,个人购买普通住房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对于成交价格不超过补偿部分的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对于房屋产权调换或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价格差额的免征契税,支付价格差额的,对价格差额部分征收契税。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关于契税政策调整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0.11.18来源: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契税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财税法[2010]1524号)文件精神,现对个人购买家庭非唯一普通住房的契税征收问题公告如下: 凡在2010年10月1日之前签订购房合同购买家庭非唯一普通住房并已具备办理产权登记的购房人,请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到财政部门设在各房产办证中心的契税征收窗口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凡在2010年10月1日之前签订购房合同购买家庭非唯一普通住房且不具备办理产权登记的购房人,请直接与所售房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联系,由所售房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汇总后统一于2010年12月31日前到市财政局综合大厅(政务区潜山南路1号)进行契税纳税申报。申报时须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单(上述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复印件)、纳税人身份证复印件。 契税征收机关在对上述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后按财税字[1999]210号文及财税[2008]137号文规定,减半征收契税,其中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减按1%征收契税。 对逾期不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的上述家庭购买非唯一普通住房,统一按规定的4%征收契税。 合肥市财政局 201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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