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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2023-03-29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如下: 1、征收20%土地闲置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拔决定书等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满一年不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闲置土地,按照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2、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征收土地闲置费后仍未动工建设且又满1年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对土地闲置的第二年不同时并收土地闲置费; 3、其他处置措施。土地闲置两年但不符合收回条件的,可以采用以下处置措施: (1)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2)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3)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4)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5)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 (6)政府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7)责令或者督促限期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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