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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上述土地若是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其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时点为2012年3月份。pp520得分:10分00主人回答:满分10分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置:已经开发动工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经核查属实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延长开发动工的期限; 2、调整土地的用途和规划; 3、政府安排临时使用; 4、有偿回收; 5、进行土地置换; 6、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未开发动工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未开发动工满一年的,经批准后按照土地的出让价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2.未开发动工满一年的,经批准后无偿收回提地使用权。
(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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