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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下班后死亡的赔偿要视情况而定,如果是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对方承担主要责任以上的,这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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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用人单位不存在侵权,无需赔偿。但从劳动保险方面,给予一定待遇。目前全国尚无统一的企业职工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规定,由所在省市规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一般由丧葬费、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组成。其中,丧葬费和抚恤金由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在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退休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涉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具体规定,建议咨询当地人社局或社会保险机构。
职工上下班途中出现交通事故死亡,如果主要责任在对方,属于工亡,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1)工人与包工头一般来属于劳务关系,下班路上遭遇非自己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参照工伤进行处理赔偿。一般直接向雇主,也就是包工头索赔;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无用工主体资格,应以出租方或发包方为用人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将建设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造成务工人员因工伤亡的,应以该建筑施工企业为用人单位。2)既然是由于乘坐了包工头的车造成得车祸致死亡,那么包工头本身也对员工的死亡负有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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