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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三种情形下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
据国家财政部下发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指出,三种情形下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知全文如下:一、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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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近颁布的《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三种情况免征个人所得税: 1、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 3、房屋所有权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根据国税发[2005]173号《通知》,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1、近亲和有抚养关系的人之间赠送房地产,发生继承。遗赠取得房地产的,免除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免费赠与住宅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日)第一条,以下情况的住宅所有权免费赠与,当事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住宅所有权所有者将住宅所有权免费赠与配偶、父母、孩子、祖父母、孙子、孙子、孙子、兄弟姐妹(2)住宅所有权所有者将住宅所有权免费赠与承担直接抚养和抚养义务的抚养者和抚养义务的抚养者(3)住宅所有权所有者死亡,依法获得住宅所有权的继承者。2、他人之间的赠与行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但可以扣除办理房屋过户过程中的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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