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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是指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依法或者合同约定享有合同产生的请求权,或者承担合同产生的责任,即合同效力及于第三人。合同相...
合同没有经过第三人的同意的,一般不能在合同中规定第三方权利;如果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当事人与第三方就此进行了协商,第三方也同意了的,可以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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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第三方理财机构还没有专门的监管法规和监管机构,针对理财师的从业能力、第三方理财的盈利模式等关键问题也没有完善的规定。这样,第三方理财市场难免鱼龙混杂,甚至一些没有合法地位的私募基金也会借着第三方理财机构的名义进行理财活动。在投资理财能力方面,不同的第三方理财机构水平也不同。虽然现在第三方理财机构的很多工作人员都是从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转岗而来的,具有一定的金融从业经验,但要求他们都能为投资者提供全面、长期、细致的个性化理财规划也并不容易。理财师给不同投资者设计出的理财规划有可能大同小异,也有可能是纸上谈兵。而一旦理财资金出现损失,投资者与理财机构之间又可能产生纠纷。业内人士因而建议投资者,在选择第三方理财机构时,首先要明确自己的理财需求,明确自己需要什么样的服务。如果预计未来有一笔较大金额的资金需要打理,就要提早挑选理财机构。投资者要对理财机构有一个比较充分的了解,一定要了解这家理财公司是否具有合法地位、经营是否合规、其推荐的理财产品是否经过监管机构的审核等。
一、行纪人的权利有哪些 (一)行纪人的介入权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二)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一)委托物的处置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二)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合同不能对抗委托人。
合同外第三人是否有撤销权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判断。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与合同有利害关系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第三人是可以申请撤销合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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