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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可以向公司股东主张工伤赔偿的。法律依据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清算主体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未尽清算责任,或者在企业存在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后1年内不尽清算责任,造成企业财产毁损、灭失、贬值等,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遭受实际损失的,清算主体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应限定在清算主体未尽清算责任的损失范围内。”
公司注销后,可以向公司股东主张工伤赔偿的。法律依据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清算主体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未尽清算责任,或者在企业存在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后1年内不尽清算责任,造成企业财产毁损、灭失、贬值等,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遭受实际损失的,清算主体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应限定在清算主体未尽清算责任的损失范围内。”
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六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对已经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在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后,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院与社会保险机构结算,工伤职工不需要缴纳。办理手续之前已经垫付的,一般在出院时即可在医院结算。不能结算的,可以持有关单据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的,工伤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监察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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