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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在政府部门修改。劳务派遣工的用人单位是劳务派遣公司,即劳务派遣工根本不是政府部门的职工,是劳务派遣公司的职工,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工与政府部门之间不存在用工关系。
不,劳务派遣是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支付社会保障和工资。监理人员的证书应当在企业,企业应当缴纳保险。《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和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相关的福利; (4)对在职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所需的培训; (五)连续就业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人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人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目前劳务派遣领域中对劳务派遣工有身份歧视的问题比较突出,集中体现为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虽从事相同的工作但工资待遇相差较大。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新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必须同工同酬,派遣工的待遇不得低于企业相同职位的最低工资,企业要为劳务派遣劳动者提供完善的薪酬、福利及社会保障服务,派遣单位不得从劳动者所得中以任何名义扣除手续费和劳务费。因此有专家称,此种无差别待遇榨干了派遣单位利润,最终是要将劳务派遣制度推向消亡。然而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中,现实并非如立法者预想的那般美好,缺乏监督和有力的救济手段,在就业市场供需失衡的现状下,劳务派遣对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约束依旧是一纸空文。劳动者选择劳务派遣,大多属于为增加就业机会的无奈之举,因此为了端稳手中的饭碗,极少会与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产生正面冲突。即便遭遇不平等待遇,多数也是忍气吞声。加上企业“养人不用人,用人不养人”,作为降低劳务成本的手段,企业也偏向大批雇佣派遣工。因此,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作出强制性规范的初衷是好的,但落实条文还需要相应的配套措施,例如明文限制用工单位的派遣工比例,设立专门的监督派遣机构,增加投诉及纠纷解决部门等等。劳务派遣,作为劳动者增加就业选择的服务机构,它不是压榨劳动者劳动成果的剥削组织。要解决劳务派遣人员的同工同酬问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订立完善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派遣公司应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酬条款,并按月支付。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也应当约定派遣员工的酬和社会保险费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同时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酬。2、明确劳务派遣同工同酬的概念。对于在与用工单位招用的劳动者相同岗位上工作、取得了相同劳动成果的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应当通过劳务派遣单位向该被派遣劳动者支付与本用工单位招用的劳动者相同的酬。若被派遣的劳动者在工作单位无同类岗位的,则应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酬确定。3、明确劳务派遣员工岗位职责。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要求,应当明确派遣员工的岗位职责。对于承担相同岗位职责的派遣员工,应给予相同的工资待遇。对于在企业内没有相近岗位的,派遣员工的酬应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酬确定。4、明确用工单位的义务。同工同酬的权利是劳动者的宪法权利,用工单位必须贯彻执行。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的相关规定,用工单位应该按照相关要求,向劳务派遣员工提供同工同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履行用工单位的义务,避免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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