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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户口迁出农村、不再农村生活,已经不属于本集体成员。另外,农民在别处获得宅地基,原有宅基地也将有集体收...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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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户口迁出农村、不再农村生活,已经不属于本集体成员。另外,农民在别处获得宅地基,原有宅基地也将有集体收回。房屋坍塌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宅基地因常年失修坍塌了,如果超过两年宅基地没有恢复使用,宅基地将被收回。《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52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有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1、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不变的,可以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迁后未经批准重建的,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2、符合地方政府分户建房规定但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宅基地未超过分户建房总面积标准的,可以根据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宅基地的总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经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暂时确定。3、取得的宅基地可以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使用权。4、按照确认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中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然后分户建房或者拆除现有房屋。改建、改建或者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建时,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超出部分返还集体。五、华侨原在农村宅基地,房屋产权无变更的,可以依法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迁后未经批准重建的,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户口迁出农村、不再农村生活,已经不属于本集体成员。另外,农民在别处获得宅地基,原有宅基地也将有集体收回。房屋坍塌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宅基地因常年失修坍塌了,如果超过两年宅基地没有恢复使用,宅基地将被收回。《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52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有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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