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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事项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根据《信访条例》,信访事项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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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号。《访问条例》规定,相关行政机关收到访问事项后,能否当场接受,不能当场书面回答的,应当从收到访问事项之日起15天内书面通知访问者。然而,除了信访者的姓名(名称)、地址不清楚的地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办理终结:(一)信访事项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二)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三)信访事项经复核机关作出复核意见,书面送达信访人的;(四)信访人自然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在办理期限内未申请继续处理相关投诉请求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信访事项办理终结后,信访人仍然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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