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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事项一般情况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事项一般情况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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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信访条例》,信访事项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并告知信访人延长的原因。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事项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但是,信访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不清、虚假,或者明确要求不需要书面答复的除外。信访事项已经受理,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就同一信访事项提供新的事实理由,办理期限从信访工作机构收到新的事实理由之日起重新计算。对于重大、紧急,或者事实清楚、政策明确的信访事项,承办信访事项的有关部门应当从快办理。情况复杂的,承办信访事项的会内有关部门经分管会领导批准,派出机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国证监会交由派出机构办理的信访事项,派出机构书面答复信访人并抄送信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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