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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司法认定

2023-03-29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9年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的条件做出来明确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调规定的恶意透支。也就是说,要认定恶意透支,要满足如下几个要素: (1)主观条件:非法占有。如何认定,主要从以下行为来判定: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2)限制条件: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及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换句话说,也就是说如果持卡人没有接到两次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被催收后在三个月内如数归还欠款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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