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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产是否需要办公证

2022-06-12
建设部和司法部在1991年8月31日联合发出了《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其中第2条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如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日前,司法部发布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该通知中曾明确规定继承房产、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接受赠与房产、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房产所有权转移等四种情形必须进行公证。而该通知的废止表明上述四种情形将不再进行强制性公证,继承房产、分房遗嘱、赠与房产、涉外涉港澳台房产所有权转移等有关房产登记事项终于可以不用公证了,房产继承公证收费较低200元,按房产评估价值2收费,公证费也可以省下来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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