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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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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物价值减少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排除侵害或赔偿损失。 2、对于抵押物的侵害即对抵押权的间接侵害,一般是指行为人不法的损毁抵押标的物使其价值减少或灭失的行为。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四百零八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在实践中,抵押物的价值往往不等于其担保的债权。有的超过债权,有的不足以清偿债权。超过债权的部分应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应由债务人清偿。这是因为作为抵押担保,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债务人本人作为抵押人,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债务人继续按一般债务清偿,超出部分仍归债务人所有。第三人作为抵押人的,债务人和抵押人是两个人。抵押人只以其提供的抵押物担保债权的实现,抵押人不再对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清偿的债务负责,应由债务人继续清偿。当然,抵押物价值超过担保债权的,应当归抵押人所有。
抵押物的价值往往并不与其担保的债权额相等,有的超出债权额,有的则不足清偿债权额。超出债权额的部分应当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应当由债务人负责清偿。这是因为作为抵押担保,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在债务人本人作为抵押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又是抵押人,抵押物的价值不足清偿债务的,由债务人继续按一般债务清偿,超过的部分仍归债务人所有;在第三人作为抵押人的情况下,债务人与抵押人是两个人,抵押人只以其提供的抵押物担保债权的实现,抵押物价值不足清偿的债务,抵押人不再负责,应当由债务人继续清偿。当然,抵押物的价值超过所担保的债权额的,应当归抵押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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