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
甲方: 乙方: 甲方是快递网络在市唯一授权的快递网络经营权的经营商,主要经营国内国际快件的快件速递业务,因业务发展需要,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快递员的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实践中,很多快递员工作时自备交通工具。对于此种情形中快递员与快递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较大争议。 第一种观点,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快递员每送达一件快递物品,公司支付若干元,没有保底工资,也就是快递员完成了送达才有报酬,没完成则没有,尤其在快递员自备交通工具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从这两点看,快递员和快递公司之间是民事关系中的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即便快递员自备交通工具,没有保底工资,按件计酬,但快递员事实上从属于快递公司,在工作时间、地点等方面均服从快递公司的指挥,故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 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关系。区别承揽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关键,在于认定主体双方是否具有从属关系,即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下劳动。具体表现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是否由用人单位单方决定,在工作时间内劳动者处于随时待命的状态。报酬的支付方式不是确定劳动关系的标准,是否自备劳动工具只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一个方面,但不是主要方面。 就自备工具的快递员而言,每天按时到快递公司领取快递物品,表明快递员服从快递公司的指挥,在工作时间方面没有自主权。这与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一般只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承揽的任务,但期限内某段时间是工作还是休息则由承揽人自行决定是不同的。另一方面,快递员一般负责特定区域的快递物品送达,这一般也是快递公司安排的结果,表明在工作地点上,快递员服从公司的安排指挥。至于报酬方面有无保底工资,是计件还是计时,只是计算方式不同,并不影响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 综上所述,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
如果合同已经签订并生效,必须取得对方同意方可延期,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如果不经对方同意擅自延期,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尚未正式签订合同,可以通过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形式,达到预期目的。
快件赔付的对象应为寄件人或寄件人指定的受益人,其应当在收寄快件之日起1年内向快递服务组织提出索赔申告。索赔因素主要包括快件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赔偿的原则为快递服务组织与顾客之间有约定的应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可按以下原则执行:1、快件延误,延误的赔偿应为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由于延误导致内件直接价值丧失,应按照快件丢失或损毁进行赔偿。2、快件丢失,快件丢失赔偿应主要包括:快件发生丢失时,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购买保价(保险)的快件,快递服务组织按照被保价(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对于没有购买保价(保险)的快件,按照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3、快件损毁,快件损毁赔偿应主要包括:完全损毁,指快件价值完全丧失,参照快件丢失赔偿的规定执行;部分损毁,指快件价值部分丧失,依据快件丧失价值占总价值的比例,按照快件丢失赔偿额度的相同比例进行赔偿。4、内件不符,内件不符赔偿应主要包括:内件品名与寄件人填写品名不符,按照完全损毁赔偿;内件品名相同,数量和重量不符,按照部分损毁赔偿。如果寄件人与快递服务组织因快递服务发生纠纷,就是否赔偿、赔偿金额或赔金支付等问题,可先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可依法选择投诉、申诉、仲裁、起诉等方式,如选择仲裁,应在收寄时约定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快递服务组织与寄件人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后,应在7个日历天内向寄件人或寄件人指定的受益人支付赔金。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39人已浏览
467人已浏览
173人已浏览
29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