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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94年前的才存在事实婚姻,之后的只算非法同居。你们实际情况如何呢? 若是非法同居,则财产归个人名下所有,属于个人财产,不存在离婚问...
需要看您所谓的事实婚姻是什么时候,1994年2月1日以前,没有办理结婚证,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属于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1994年2月1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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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年2月1日以后的同居是同居关系,不属于事实婚姻 2、可按解除同居关系来对待,孩子抚养参照婚生孩子来对待。 3、同居期间财产参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对待。
1、1994年以前双方共同生活,并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也就是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岁,双方不是近亲,没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疾病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在一起以夫妻的名义生活,构成事实婚姻。 2、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另一方不同意的,法院应依事实婚姻处理。也就是说第一次起诉离婚,没有法定的离婚理由,法院不应该判决双方离婚
1、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3、所以,以1994年2月1日为标准,请结合你的实际情况认定是否属于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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