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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年2月1日以后的同居是同居关系,不属于事实婚姻 2、可按解除同居关系来对待,孩子抚养参照婚生孩子来对待。 3、同居期间财产参照夫妻共...
1、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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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如果是十几年的话,就不存在事实婚姻,你们之间就没有婚姻关系,不需要解除事实婚姻关系
96年已经没有事实婚姻的说法,同居期间的财产依然归各自所有;涉外案件由中院受理,如果他有当初你们签字的协议,关于房产的诉讼法院应当受理的,但该协议存在无效情形,不会导致交易无效;如果你本人不出庭,委托律师有两种方式,一是在加拿大办理委托公证然后到当地使领馆认证,二是在收到起诉书后的一个月内到受理法院在法官面前签署委托书。
2019年没有事实婚姻。事实婚姻的认定时间需要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民政部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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