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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

2021-10-27
合作企业解散事由发生之日起15天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伙伴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一、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以下事务:(一)清理合作企业财产,分别制作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处理清算相关合作企业未完成事务(三)清算所欠税金(四)清理债权、债务(五)处理合作企业清算债务后剩馀财产(六)代表合作企业参加诉讼或仲裁活动。二、清算人自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作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说明债权相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注册债权。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三,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四、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制作清算报告书,经全体合作伙伴签字,盖章后,十五天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清算报告书,申请合作企业注销登记。

相关法规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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