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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裁员的补偿标准是怎样?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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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补偿应该是采用N+1的补偿方式,比如你在这工作2年,可以给你补偿3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金用您的服务年限乘以上12个月的月均工资,至于您说的其他原因,因为不明确,所以也无法帮您,建议您咨询一下劳动部门,各地劳动部门也设有监察机构,他们接待这事。我个人认为,他们的这种大规模裁员应该是事先已经经过劳动部门的认可的,如果协议合法,是因为您的个人原因没有签署的话,应该生效。和签字人数无关;2、单位被注销,其子公司或其投资新成立公司都要继承这部分劳动关系,这点您也可以咨询劳动部门;3、如果您已连续工作满十五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即便是经济性裁员,也不能与您解除劳动合同,这在新版劳动合同法中有规定;建议您提早下手,不要等,天上没有掉下来的馅饼。仔细了解一下他的解除程序是否合法,这个很重要。
公司裁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每做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进行支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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