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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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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竞争是通过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权来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一种手段。受限对象包括在职员工和离职员工。对于在职员工来说,竞业限制是默示的法律义务,对于离职员工来说,必须来自竞业限制协议的设定,竞争限制协议的签订一般以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为代价。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什么范围内与劳动者约定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标准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经济补偿按月支付。而且,如果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是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最高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纠纷的司法解释四 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补救,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60%确定补偿费数额。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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