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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的赔偿标准

2021-11-20
禁止竞争是通过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权来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一种手段。受限对象包括在职员工和离职员工。对于在职员工来说,竞业限制是默示的法律义务,对于离职员工来说,必须来自竞业限制协议的设定,竞争限制协议的签订一般以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为代价。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什么范围内与劳动者约定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标准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经济补偿按月支付。而且,如果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是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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