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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我国法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您不在这些情形之中,可以。
《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一、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坚持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所以你的情况应给一定时间产假,如果超过产假仍然不能工作,根据医院证明,可按病假对待。
一般来说,不能重复享受,当事人已经休完病假的,不能再享受公休,打个比喻:某月共有31天,其中工作日26天,公休日5天。某员工当月16日开始休病假至月末,其中1-15日中有13个工作日。鉴于当月工作日仅有25天,个人认为该员工当月考勤应该是13天出勤12天病假;如果该员工考勤打成13天出勤15天病假,那么病休的员工比正常工作的员工工作日都多,显然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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