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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认购书、交纳认购金不是法律规定的必经过程,而是房地产交易领域的一种习惯做法,它通常是在购房者与发展商就房屋买卖的意向初步达成协议后、准备...
大家在购屋的时候,经常会碰到需要交订金的情况,那么言字订和宝盖定有什么区别呢。给大家讲一个最简单的区分方式,如果协议上面是宝盖定,那么这个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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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给付定金的前提是双方约定,也就是说合同双方都要有给付定金的意思表示,双方没有这种意思表示,定金条款当然不能成立。其次,定金和认购款的性质是不同的,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认购金从本质上说是预付款,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款的一部分,预付款只表明合同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可靠性与真实性,并不具备担保的性质。第三,关于预付款预定金的性质,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关于定金和预付款性质的复函》中已明确说明预付款不具备定金的性质。因此,如果您当时交的是认购金,那么就有权要求对方退还。
买房时的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包括: 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 2、定金有一定数额限制,而订金没有数额限制; 3、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房产交易过程中,出现纠纷可以说是很正常的事情,甚至很多人都以为购房定金就等同于购房订金。其实不然。现在来看下什么是购房定金?与购房订金有什么区别?购房定金是指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规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抵作价款。给付定金方如不履行合同就失去了定金所有权,无权索要定金。接受定金方如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回定金。这样,当事人为避免受定金制裁,从经济利益上考虑,也能促使自己认真履行合同,体现了定金的担保作用。而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许退回原订金;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为了确保购房定金的法律性,房产交易中会签订一份类似于下面的购房定金协议:(预购方)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条:乙方预订的房屋位于平度市,(以下简称该房屋)。甲方已取得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编号:),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产权人:第二条: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买卖单价为人民币元,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总房价为人民币元。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先支付%的房屋首付款,其余的房款通过银行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一次性支付。(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为准)第三条:乙方同意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支付万元的定金,作为甲、乙双方当事人订立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担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甲方在收取定金后,应当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并注明收款时间。乙方逾期未支付认购定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认购书,并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第四条:甲、乙双方商定,预订期为天,乙方于200年月日前到与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第五条:在本合同的第四条约定的预订期限内,除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甲方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乙方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有下列情形的,乙方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甲乙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因面积误差处理、房屋交付、房屋质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第七条: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该房屋已存在的出租、查封、共有权人不同意出售等事实的,乙方因此原因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甲方在乙方支付认购定金之日起至本认购书解除之日止,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的,甲方应当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生效。(签章)身份证号码:地址:(签章)身份证号码: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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