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劳动合同条款可以更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更改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如果公司性质发生变化而变更工资的,你们又就此签订了新合同,便视为是合同的变更了。2、关于克扣工资,不知合同上对项目进度未完成的制裁机制是...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可以变更合同条款。但是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将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条款的变更通常可分为法定变更和协商变更两种。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一、试用期内。二、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应作相应变更。三、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四、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对其工作岗位予以调整。五、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转产转型、技术改造后某些生产岗位消失等。六、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后达成新的协议变更原有的约定。
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有以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因订立劳动合同的主客观条件发生了变化,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与程序,对原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达成修改或补充的协议的法律行为。一般地,变更劳动合同原则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如果没有进行书面形式的变更,口头或事实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效力又如何认定呢?结合目前的法律法规,从保持劳动关系的稳定性,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当认为,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并不能必然导致变更劳动合同无效。只要变更后的内容不违法且经过一定期间劳动者未提异议的,就应当对这种变更行为的效力作出肯定性评价,否则既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亦可能对企业经营管理的自主权造成严重干预。也即,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取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在认定未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力时,需要关注以下下几个要点:(1)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的合法性,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2)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必须已经实际履行,也即当事人不能仅证明双方就变更内容达成过合意,而需要进一步证明该变更合意已经通过双方的实际履行表现出来,也即该变更已经实际履行,否则仅仅停留在口头上的合同变更并不能引起劳动合同实际变更的法律效果;(3)劳动合同变更的实际履行应当具有连续性,并达到了一定的履行期间,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的规定,该期间应当不少于一个月。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3人已浏览
148人已浏览
113人已浏览
21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