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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费用由谁来承担?

2021-07-16
支付令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2第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每件交纳申请费100元。督促程序因债务人异议而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支付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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