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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2第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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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每件支付申请费100元。监督程序因债务人异议终止的,申请费由申请人承担;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由债务人承担申请费。如果债权人委托律师,还需要支付律师费,具体费用需要与律师面谈。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应当具有的要求 (一)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单等有价证券; (二)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时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 (三)债权人无对等给付义务; (四)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五)债权人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应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2)请求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 (3)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证据; (4)申请人的署名或盖章以及申请的具体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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