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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负责人在法律上一般不对外承担责任,只是相当于总公司一个部门。分公司是企业主体形式中一个特别的存在,其虽无独立法人资格,但是对外却往往有...
1.分公司的最高领导只能叫负责人,他只是负责分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他是公司经营的延伸,他的资金和人员都是公司控制和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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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失败的责任是:事实上,这个问题意味着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什么是公司设立失败。公司设立失败是指公司因各种原因无法成立的情况,直接导致设立中的公司不复存在。然而,在公司公司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许多权利和义务关系。邹律师和杨律师想成立一家公司,以设立公司的名义与第三方签订销售合同。后来因为邹律师设立的公司没有成立,这个销售合同怎么处理?邹律师作为发起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比如签了很多协议,怎么处理?那么公司成立失败后,谁来承担呢? 如果公司成立失败,发起人作为成立中公司的机关的地位也随之而来,发起人之间签订的协议和章程形成的合伙关系。当公司成立失败时,发起人对发起行为的后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比如公司发起人对设立行为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份承担返还股份并计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发起人的出资违约责任。这些都由发起人承担。因此,发起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分公司负责人在法律上一般不对外承担责任,只是相当于总公司一个部门。分公司是企业主体形式中一个特别的存在,其虽无独立法人资格,但是对外却往往有独立经营资格,须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对外经营,而分公司的负责人,相应亦是属于法定登记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司法解释同时还规定了分支机构的财产不足清偿的,可追加其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
劳动者发生工伤,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的有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在职工停工留薪期间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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