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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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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从事本职工作,但却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造成伤害的,也仍然可以构成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本职工作一般仅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在用人单位从事职工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作原因”则是指由于工作上的原因从事某种活动,这里的工作既包括本职工作,也包括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而这里的“其他工作“必须是依据常理判断与本职工作相关,并且主观上是为了单位利益的工作。 因此,“本职工作”与《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作原因“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后者的范围宽于前者。 同时,由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视为工伤。
上班期间去吃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需要视情况而定,如果属于正常的、合理的生理需要,是为了实现工作效率所必要的生理活动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属于其余情况不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至七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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