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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要确...
不是工伤。劳动者已经下班,不再工作时间,在单位浴室洗澡被同时推到受伤,并不是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也不是工作时间因为履行职责遭受不法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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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在单位洗澡不算工伤。酒店职工下班后,在单位洗澡受伤,并非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也不是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工作或者收尾性工作收到伤害的,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如果根据工作性质,需要洗澡的,属于工伤。如果不是必须的,只是利用空闲时间洗澡,不是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
对于顾客在浴室、商场、饭店之类的经营场所受伤,经营者并不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只要经营者采取了一定的安全措施,尽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如果浴场进行了警示,应该说已经尽到了应尽的责任;浴场本是一个湿滑易摔的地方,作为浴客也应万分注意,避免受伤。天气转凉,进入公共浴室洗澡的居民增多,如果一味要求浴场对所有的事故都承担责任,则可能导致公共浴室拒绝年老体弱者入内洗澡,而在冬季,这些人群恰恰需要一个相对温暖的场所沐浴。 如果浴场没有尽到警示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诉讼时效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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