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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处理方式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又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仲...
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就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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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商 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是否构成工伤,以及工伤待遇如何结付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谈判、磋商,从而达成共识解决争议。协商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条件下进行的,协商所达成的协议一般都能自动履行。 2、调解 一般是指在第三方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明辨是非的基础上,规劝说服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自然协商,达成协议,从而使工伤保险争议得以解决的方式。调解有利于双方对协议的履行,但是,调解不是处理工伤保险争议的必经程序,当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不愿进行调解时,他们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仲裁 是由第三方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工伤保险争议,在尊重事实的情况下,依据法律、法规作出判断,从而解决争议的方式。对劳动争议,仲裁是必经程序,但我国对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次裁决制度,因而,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诉讼 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对工伤保险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司法活动。诉讼是工伤保险争议得以解决的最终的最有效力的方式。
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向社保局所属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社保局提出,时限为收到社保局核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在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最初作出核定决定的社保局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职工对社保局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决定不服,也可以不经复议程序,在自收到核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社保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前行政诉讼。《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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