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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7年,且在申请所在地的区(县)户口连续满5年;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7600元...
准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经登记、摇号、选房后签订租赁合同。签订租赁合同前,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租房保证金,提供履约担保。准予承租公共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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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北京公租房的条件: 一、申请人的收入应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 2、申请人有北京户口,外国人需要北京居住证; 3、申请人需要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 四、申请人在北京依法缴纳社会保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只能在租赁区域内工作,不能跨区域申请;2。申请人工作收入稳定,在北京缴纳6年以上社会保障或个人所得税;3。申请人年龄在45岁以下,在北京无房屋产权,住宅为临时租赁住房;4。申请人还需要提高北京居住地的居住证,并有连续合同。《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申请、审计、退出管理办法》第四条 申请廉租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2)申请人均现有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3)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为当地非农业永久居留权;(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律支持、支持或支持关系。(5)符合当地廉租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申请人应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必须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雇佣者和园区雇佣者租赁的公共租赁住宅,雇佣者可以代表本部门的员工申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经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应登记为公共租赁住宅候补对象,向社会公开的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书面通知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查结果有异议,可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审查。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与有关部门讨论,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讨论结果。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在轮候期间安排公共租赁住宅。租赁对象和租赁顺序确定后,必须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租赁对象按租赁顺序选择公共租赁住宅。出租方选择公租房后,公租房产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与出租方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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