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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租金标准按建筑面积乘以单价计算,每平方米0.68元—0.8元,保证每平方米外面积3-4元。廉租房租金由维修费和管理费两个因素组成,实行政府定价,按照当地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适应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
根据《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规定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照地方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廉租住房的计租单位应当与当地公有住房租金计租单位一致。 2015年度的廉租住房继续去年的租金标准,仍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元,每套住房实际租金按住房地段、楼层、朝向等调剂因素进行评定。值得注意的是,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1元,是廉租住房租金的起评标准,而不是平均租金水平。 物业管理费按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四级(最低等级)收费标准计收,平均每月每平方米0.35元,由物业管理单位在收取廉租住房租金时一并收取。据专家介绍,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之所以相对较低,主要是因为考虑到配租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有限。廉租房租金比现行公房租金1.59元的平均水平低40%左右,物业管理费则比目前同等住宅小区平均收费水平低44%。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 1.人户保障面积为25平方米; 2.人户保障面积为35平方米; 3.人户保障面积为45平方米; 4.人及以上户保障面积为50平方米。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人,应当为申请家庭的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家庭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以民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云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载明的为准。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申请人的住房: (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福利性实物分房(包括房改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已购直管公房、解危解困房等);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住房; (三)现住的父母或者子女的住房; (四)家庭成员出租或者转让的住房; (五)已购买或者已拆迁安置的住房; (六)其他可以认定为申请人家庭的住房。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一)因离婚失去自有或者共有住房的; (二)拥有私有住房和福利性实物分房的; (三)转租、转让原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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