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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职业女...
要看具体情况,收养的对象不同办理的手续也不同的。收养社会弃婴:(1)无子女证明(2)收养人情况证明(3)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4)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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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社会弃婴: (1)无子女证明 (2)收养人情况证明 (3)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4)捡拾弃婴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及捡拾人证明和身证 (5)收养人健康证明(市职业病院) (6)收养人、被收养人1寸照片各一张,三人2寸合影照片一张 (7)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 收养人被收养人 收养人被收养人 (1)父母死亡证明 (2)收养人情况证明 (3)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4)收养人健康征明(市职业病院) (5)收养人、被收养人1寸照片各一张,三人2寸合影照片一张 (6)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 (1)社会福利机构监护报告 (2)法定代表人同意送养意见 (3)法定代表人户口本、身份证 (4)社会福利机构同意送养登记表及第1条中(2、3、5、6、7)条等证明。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1)特困证明 (2)收养协议书 (3)生父母同意送养意见书 (4)一方死亡需提供死亡证明和第1条中(1、2、3、5、6、7)条等证明。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 (1)亲属关系证明 (2)收养协议书 (3)生父母同意送养意见和第1条中(1、2、3、5、6、7)条等证明 收养残疾儿童 (1)残疾儿童病情签定(残联标准) (2)收养人情况证明 (3)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4)收养人健康证明(市职业病院) (5)收养人、被收养人1寸照片各一张,三人2寸合影照片一张 (6)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收养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 (1)未成年人的须有抚养义务人和监护人同意送养协议 (2)由法院出具的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3)村、居委会、生父母单位、民政部门有抚养义务的监护人证明及第1条中(1、2、3、5、6、7)条等证明 华侨、港、澳、台居民办理 须出具国外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旅游证);港澳台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年龄、婚姻、有关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华侨应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结婚多年,并经区县一级医院确诊一方无生育能力,无已过继或领养儿童,具有抚养幼儿的经济能力,持城市正式居民或农村户口的夫妻,可携带户籍证明、区县一级医院出具的一方无生育能力证明,及由夫妻双方单位加具意见的领养婴幼儿申请书,直接前往儿童福利院申请办理领养登记手续。经院方审核后,即可待领。待有可领养婴幼儿时,由院方通知办理领养手续。试养一个月后,双方如无异议,即由院方将婴幼儿户口迁移证以及领养证明交领养人办理入户,正式确认亲属关系。
以上海为例办理收养弃婴户口需要什么材料?上海市居民为收养的弃婴办理入户需要入户申请书、申请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入户户主书面同意的意见书、拾获弃婴的报案记录、收养凭证等材料。弃婴收养户口需要的材料:(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书面意见;(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6)须附当地的户籍资料并提供弃婴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初次入户及预防接种、健康体检等原始资料;(7)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接处警时原始报案记录。(8)被收(抚)养人来历的有效原始凭证及儿童预防接种的原始凭证(如:小孩的随身物品及《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记录卡、原接种单位医院存档资料等)、(9)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凭证;(10)收养人夫妇双方单位或相关部门出具收入、婚姻、生育等情况的证明;(11)入户地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关于申请人是否在沪居住生活等情况的证明;(12)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收养人无子女证明;(13)指定医院对收养人不能孕育的诊断证明;(14)收养人的婚姻状况原始凭证(如: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证、离婚判决(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目前婚姻状况的证明等);(15)收养人与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16)申请人在本市养父母处居住的原始依据及儿童预防接种的原始凭证(如:《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记录卡及原接种单位医院存档资料等);(17)提供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时的所有资料(已提供的证明材料除外);(18)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包括配偶、子女的户籍资料),收养人原为外省来沪的还需提供来沪落户的审批材料;(19)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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