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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法律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我国明确禁止垄断经营行为,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垄断行为主要有三种行为:(一)垄断协议;(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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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第四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强迫交易罪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行政处罚延期听证申请,不能按照有关通知上面所规定的日期进行听证会的举行,对于这种特殊的情况,可以向有关部门提交延期听证申请书来进行听证会的延期举行,在延期听证申请书上面要写清楚相关的具体理由。
反垄断行政审判案件分下列两大类型: (一)针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我国反垄断法执行机构体系为“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双层框架模式,其中反垄断委员会是在国务院下设置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的机构,其具体职责是:研究拟定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工作。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如商务部、工商总局、发改委、银监会、证监会等,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负责有关反垄断工作。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反垄断法执法机构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针对反垄断执法机构提起的行政诉讼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不服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2)不服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3)不服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对经营者附加减少集中限制性条件的决定; (4)不服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停止罚款、撤销登记、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等其他决定不服的; (5)举报者对反垄断执法机构未予答复或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6)对反垄断执法机构采取的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7)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其他行政复议案件。 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1)(2)(3)三种情形为行政复议前置情形,其余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选择机制情形。 (二)针对行政垄断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从垄断法条文来看,行政垄断行为有下列几种类型: 1、行政机关的行政垄断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行政垄断。 2、行业行政垄断和地区行政垄断。行业垄断如第三十二条“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地区垄断如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3、抽象性行政垄断和具体行政垄断。抽象行政垄断表现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对具体行政垄断行为,垄断法采取列举方式,从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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