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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集可以证明以下基本事实的证据即可:(1)有借名买房的书面或者口头约定;(2)房屋登记在出名人名下但房款由借名人支付;(3)房屋由借名人实际...
借名买房是指实际出资人以他人名义购房,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房屋的实际为事实购房人或真实购房人,借名人为登记购房人。一般而言,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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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借名买房的明确证据证明是借名买房,可以要求借名人在诉讼中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实际买受人,但不能直接确认,否则会面临败诉的风险。当事人同意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借款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款人要求确认其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根据合同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以予以支持。但该房屋因登记人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不能依法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协议。主张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依照出资性质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京高法发〔2014〕489号)第十条规定:借名人以名人(登记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向其解释,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诉讼,要求名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这属于借名买房,您是实际产权人,对方是名义产权人,您可以与对方通过签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对该房产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借名买房的风险还是存在的,你们之间的协议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不动产产权以登记为准,产权登记人可以将房屋买卖、出租、抵押等等,涉嫌债务纠纷也可能会被法院拍卖,建议尽快将产权人变更为自己,如还有疑问,建议您留下联系方式或者一对一咨询,我们将有专业律师为您全面解答
1、北京高院最新出台的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对借名买房的认定和处理有明确的意见: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记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出名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6条规定中的政策性保障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等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房屋。借名人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经审查借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签订的,可以参照前述指导意见第6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房屋腾退纠纷中,被告方以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作为抗辩的,法院应当释明其可以提出反诉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当事人坚持不反诉的,应就其抗辩是否成立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定。 2、本律师最近刚代理一起借名买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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