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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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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风险提示: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如果业主不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先提醒业主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员支付物业管理费,并可以要求业主在合理期限内(如一个月)支付;如果仍然不支付,物业公司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但需要注意的是,物业公司无权通过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方式进行催收,更不能进行暴力催收。
业主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一般会先通知缴纳。经过催缴,业主仍然不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采取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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